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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3号)


各设区市及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不含县城,下同)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治理中小学课本费过多过滥的问题,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现就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规定如下:

  一、课本费是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的费用,各年级课改后课本费最高限价见下表: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元/生年)

年级

1年级

2年级

3年级

4年级

5年级

6年级

7年级

8年级

9年级

课改后课本费最高限价

60

60

95

110

100

100

170

175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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