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应积极鼓励银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我市各商业银行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据统计,目前我市还没发生一笔因担保失败而令银行受到损失的信用担保业务,可见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具有较高的风险防范能力。因此,商业银行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可与资信好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放宽审批,简化流程,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优质项目给予适当的下浮贷款利率优惠;并应根据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信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提高对合作良好、无不良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资质实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新品种,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是我市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中小局〔2005〕485号),严格执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部门职能,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通过指导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及完善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机制等,引导信用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内控管理,增强信用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六)加强信用担保机构行业自律。由于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并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个别信用担保机构为竞争客户,放松担保审查和风险控制的现象。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引导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并通过推动组建东莞市信用担保协会,进一步规范市场,形成行业自律发展。通过发挥协会自律管理功能和沟通政府部门桥梁与纽带作用,推进信用担保机构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指导全市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七)优化信用担保机构的外部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为持有《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的信用担保机构办理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手续,并为其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等提供便利;各商业银行应面向各信用担保机构开放企业贷款卡查询系统,以便担保机构了解担保企业的信贷记录情况,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推动诚信建设,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探索构建权威性的企业信息中心,收集、汇总税务、海关、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努力营造“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信用氛围,为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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