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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还应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将所属部门和行业的资料按地域分解后向各镇(街)对口部门进行反馈,以保证各镇(街)在地统计资料的完整、准确。各部门需要的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资料,应实现资料共享。

  部门统计数据报送(抄送)范围为市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以上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省驻莞单位和市级直报单位(简称各部门和直报单位)。

  部门统计数据报送(抄送)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向各部门和直报单位布置的各种统计报表,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包括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临时统计调查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政府综合统计所需要的业务、财务资料,部分部门的业务行政登记资料,各项法定的专项调查数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临时性需要的统计调查数据等,以及与上述统计数据相关的文字说明,部门编印的月度、年度综合统计资料。

  部门统计数据报送(抄送)分为两类,一是限时报送的统计数据,包括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向各部门和直报单位布置的各种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有关部门年报和定期统计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业务财务资料及相关的文字说明;二是非限时报送的统计数据,包括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求部门向统计部门抄送的统计资料,部门编印的月度、年度综合统计资料,其它要求部门和直报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和行政登记资料。

  5.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发布制度。各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有效的组织方式进行质量评估,作出评估记录,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各部门统一对社会发布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部门数据协调、衔接和共享机制,避免出现数出多门和相互矛盾。各部门要明确主要统计指标发布制度及目录,明确本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质量评估情况、发布频率等内容。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同时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

  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或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涉及到全市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除国家、省统计局明确规定由国家、省统一发布的数据外,应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对外公布;有关部门收集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相重复的,应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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