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管理职能交叉的部门,应统一协调,规范制度,消除重复,资料共享。主要有农村、农业、畜牧、海洋与水产、林业、水利、农村资产管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经济协作、房地产、物价、旅游、国资等。
对部分具有工商领域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应在政府综合统计的基础上补充有关指标,形成部门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主要有电力、邮政、电信、移动、烟草、盐业、医药、石油、煤炭等。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确定的统计报表和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统计调查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辖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要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超出管辖系统的,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国务院、省有关直属部门制定并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告知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未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以及擅自变更调查方案内容或超出有效期的部门统计调查以及所取得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此统计调查有权举报和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可依法予以废止和查处,并对实施违法调查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各部门每年9月底前应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一年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下达的和本部门向下级布置下达的定期、不定期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的制度、方案和表种。
3.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标准制度。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要内容完整、规范,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应当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统计调查活动中要保持统计指标名称、口径和含义的一致,不得任意变更。
4.部门统计数据报送(抄送)制度。为整合统计资源,丰富统计信息,各部门要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本行业执行上级部门统计制度和本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相关统计数据及国民经济核算、政府综合统计需要的有关财务、业务资料。凡纳入国民经济统一核算的部门统计数据,有关部门必须按国民经济核算要求,在统计数据报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后方能使用或上报上级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