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健全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市统计局是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市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担负着对全社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及社会统计调查活动的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市统计局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
要负责指导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帮助各部门制定统计工作各项基本制度,规范部门统计数据采集、质量控制、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加强各项监督检查。要做好各部门统计调查表的审批(备案)工作,避免与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内容相同或相近,防止统计指标重复和矛盾,并及时对外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要研究制定本市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明确统计数据发布的权限及职责,规范数据发布程序,解决不同部门自行发布相同指标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本市宏观经济社会数据库建设。要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和检查,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指导和培训。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制度
1.统计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制度。要充分发挥部门熟悉业务的优势,凡部门能够承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由部门承担,分工负责部门统计工作。
对专业性强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有关内容,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主要有财政、银行、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外贸、外汇管理、审计以及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口岸等。
对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应在现有系统统计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充实内容,全面负责本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主要有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卫生、体育、民政、民族宗教事务、侨务、外事、计划生育、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公路、交通、劳动、社会保障、人事、环保、气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建、城管、综合执法、地震、人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打私、消防、海事、航道等,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