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六日
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市各村(社区)建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确保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各村(社区)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广场或体育公园。
第五条 资助条件包括: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占地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设置4个以上项目的体育设施,其中必须设置1个以上标准灯光篮球场、2个以上标准羽毛球场、4张以上标准乒乓球台,必须设置含有15件以上健身器材的健身路径,必须设置良好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资助项目必须是村(社区)申请立项建设并管理使用。
第六条 对批准的资助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列入当年市体育局部门预算安排;受资助的村(社区)应根据规定及时作账务处理。
第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相应资助项目的场馆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作。
第八条 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必须统一冠名,并在场地明显位置设置采用大理石、花岗岩等材料制作、字迹醒目的统一标志牌,规格为长不少于0.9米,宽不少于0.6米。新立项工程,在工程奠基和竣工时,应举行仪式;已建工程应举行挂牌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