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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编制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有序地开展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工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如财务监理机构不能按照原定实施细则工作的,除应及时调整实施细则外,还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说明调整原因。
  3、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不同的财务监理工作阶段,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监理工作报告。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反映建设项目或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性要准确,不得瞒报、漏报项目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财务监理机构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全面复查、重点复查、专家会审等办法,对财务监理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工作结果和工作报告等进行稽(复)核,并就稽(复)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定期报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5、财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后产生的效益、资金管理效率、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内容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评。
  6、财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财务监理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现场踏勘测量资料、取证资料、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报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财务监理意见书、财务监理工作报告等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四、财务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财务监理机构应要求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准确合理运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恪守客观公正、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财务监理费用的拨付要求
  财务监理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支付申请由财务监理机构按照合同规定提出,经委托主体初审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财务监理单位。
  六、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要求
  1、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采取年度考核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核部门依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项目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三算”审核复审报告、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及审批报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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