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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财建[2008]8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各财务监理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理质量控制,现拟定《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保证财务监理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指导意见若干如下:
  一、财务监理工作基本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监理依据,按照《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确定
  1、财务监理机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配备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能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2、财务监理委托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通过招标选择和确定财务监理机构。财务监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单位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监理单位等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应当回避,不可参与财务监理投标。
  三、财务监理机构工作要求
  1、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主体的委托要求编制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项目概述、监理目标、监理依据、监理内容、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报告形式、监理实施措施要点、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等内容。其中重点项目财务监理实施细则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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