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统计管理。统计管理制度包括统计工作流程图、统计报表报送、原始记录传递、反馈和统计台帐登记的管理制度,报表数据审核和更正制度,统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统计工作总结制度。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第四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统计单位应配置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熟悉掌握上述设备的操作技术,使用上述设备完成统计报表数据处理、上报工作。
统计单位应根据全市统一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统计报表上报原则上通过网络直接传送到政府统计部门数据平台,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
第十九条 统计单位应加强计算机数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府统计系统信息化建设标准、数据库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
定期进行统计资料备份,加强计算机和网络的日常维护,配备安全保密措施,防止各类计算机病毒侵害和恶意破坏。
不得入侵、攻击政府统计系统工作网站,干扰、滥用、破坏正常的工作和运行秩序,不得泄露、窃取、篡改、冒充和破坏统计数据,保证统计资料的安全。
第五章 统计法执行标准
第二十条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统计法律体系分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四个层次,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调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应当依法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