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外提供或使用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相一致。

  第十四条 统计台帐。是记录统计单位发展变化的见证依据之一。各统计单位应根据统计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台帐。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统计单位的历史统计台帐由市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其他统计单位的统计台帐可根据报表制度内容自行编制。

  历史统计台帐每十年更新一次,统计台帐永久性保存。各统计单位应及时将各种统计数据按统计台帐标明的指标内容及时间序列,分门别类并有系统地登记在册。台帐数字要与相应的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衔接一致,帐内相关指标数据必须合乎逻辑。统计台帐的登录要准确、及时、全面、连续,指标登录要齐全,登记台帐字迹要清晰、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

  各镇街统计机构应每年对基层统计单位设置的统计台帐登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 统计档案。统计档案指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核算的一切原始记录、凭证、计算表、统计调查表、综合统计表、年度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台帐、重要会议材料、重要文件材料、统计分析或报告、统计书籍以及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统计档案按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村及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综合统计单位,还应注意保存以下材料:召开各种统计会议的签到和组织培训时印发的有关材料的签收记录,及统计报表上报签收记录,各基层单位上报的各种基层表、综合表、过录表等。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应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档案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统计档案要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符合档案资料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应当独立设置统计资料档案室。统计档案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进行保密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统计服务。各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要充分运用统计资料积极开展统计服务,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定期向领导、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