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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始记录应统一编号、分类装订成册,做好对原始记录的保管、存档、销毁、更新等工作,原始记录原则上保存3年,销毁时要做好相应的记录。

  采用电子计算机磁介质进行登记的原始记录,应当定期打印留底并作数据备份,以防资料丢失。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是由国家、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和调查目的的需要而进行设计的,统计报表的填报说明,规定了各种报表的填报范围、时间、指标和报送要求。

  统计单位应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指定的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的主要表现形式,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是统计调查的正式法律文书之一,统计单位应严格执行。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单位有权拒绝填报,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未经批准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填报统计调查表应以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与会计、审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年度数据与进度数据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等“四不”要求。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的各项指标数据要严格按照具体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和指标解释进行统计,计算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标准。

  统计报表规定的上报时间是最后期限,不得迟报。统计报表上报前要认真审核,统计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和填表人签名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统计单位应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范围包括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统计台账。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编码和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二)计量单位是否采用法定标准和报表规定;(三)统计报表、台账、原始记录之间的数据是否保持一致;(四)同一指标在专业报表与综合报表中是否一致;(五)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及会计核算中相关资料、数据是否衔接;(六)统计核算中有无技术性、逻辑性差错;(七)统计报表的报告期是否符合规定;(八)统计台账的登记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授表机关书面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有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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