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投资项目、新开工项目、当年竣工投资项目、单位经营范围变更、单位注销等,应分别从核准登记、交付使用、范围变更、单位注销等之日起30天内,提供有关证明到所在镇街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备案(注销)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是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制度和统计设计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调查方法,对反映社会经济现象总体的各个单位有关标志的大量数值,有计划、有组织的收集起来,取得原始资料的过程。
统计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
政府统计调查主要有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市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二条 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单位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的记录,是未经加工整理的初级资料,是基层统计报表的资料来源。
统计单位的统计部门应根据统计报表的统计内容,制定相应的标准化的登记项目、表格、登记方法,由记录人员如实登记。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以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作为原始记录;统计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以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审计报告、业务记录、各种与计算统计上报数据有关的原始单据和凭证等作为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