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人员。统计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具体的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统计工作人员的职责是熟悉并掌握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使用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上报统计资料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工作制度,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直接承担填报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调查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统计人员工作变动应在下次定期报表上报日前10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并做好统计工作交接。
统计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的统计系列职称资格考试或经评定,取得技术职称资格后,统计单位应予以聘任,享受与其它同等技术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根据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制度的要求,有权调查、搜集有关统计单位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单位应当依照《
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有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资料(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有权对本单位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三章 统计业务建设标准
第十条 统计备案。各统计单位应当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30天内,提供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公章等到所在镇街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开始提供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