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
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和统一性,切实提高和坚决维护统计信誉,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
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是对基层统计工作各个环节制定规范标准,并在实施中监督和管理,以规范和保障统计工作科学、高效、正常地运行,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为实现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及时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基层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统计单位)。
第四条 各统计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进一步对本实施办法加以细化,确保统计基础标准化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 统计基础工作标准化包括统计组织建设标准、统计业务建设标准、统计信息化建设标准和
统计法执行标准等四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