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将本区(县)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通过财政年报向市财政局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三)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区(县)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1990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4.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二)现丧偶或者离婚的农业人员,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三)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如果本市一方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本市一方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男已超过60周岁或者女已超过55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本市开始执行时(2004年)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区(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编制、执行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