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08]18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和《关于发布<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口委[2004]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区(县)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
第四条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