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8〕5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按参加工作时间调整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5元;
②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5元;
2、按退休时间调整
①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5元;
②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元;
③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调整标准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3、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5元。
4、退休、退职人员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再增加一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后,2007年12月31日前,已满70-79周岁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已满80周岁及以上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6、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具有正高职称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7、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工商业者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仍低于当地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到当地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