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好本区域内的旧版财政票据清理、销毁工作,并将各类票据清理、销毁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本通知所指旧版财政票据是指用原财政票据监制章套印的财政票据。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上海市专用式样、原财政票据监制章(作废)式样;(略)
2.上海市财政票据监制章领用确认单。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财政票据监制章领用确认单
印刷企业名称 | | 技监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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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号码 | |
政府采购编号 | | 中标合同号 | | 申领时间 | |
备注: |
票据中心审核意见并盖章 | 申请企业意见并盖单位章 |
负责人 经办人 | 负责人 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