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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财政票据全面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好本区域内的旧版财政票据清理、销毁工作,并将各类票据清理、销毁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本通知所指旧版财政票据是指用原财政票据监制章套印的财政票据。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上海市专用式样、原财政票据监制章(作废)式样;(略)
  2.上海市财政票据监制章领用确认单。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财政票据监制章领用确认单
印刷企业名称 技监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政府采购编号 中标合同号 申领时间 
备注:
票据中心审核意见并盖章申请企业意见并盖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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