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通知
(沪府办发〔2008〕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服务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结合实际,现就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加快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行业协会的地位与重要作用。行业协会是由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自愿组成,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及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整个经济社会有序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行业协会在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协调行业利益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市场化方向,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及时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对策。
二、继续巩固本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成果
(二)坚持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发展。2002年以来,市有关部门落实《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章、政策,坚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切实推进政会分开,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初步形成了布局日趋合理、作用逐渐显现的行业协会工作新局面,形成了一支行业协会工作队伍,为全市行业协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要继续坚持“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有效监管”的方针,保障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继续支持行业协会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要继续保持对行业协会的支持措施,并不断创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