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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立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招生,维护公平公正。

  二、依法治招,加强对中招工作全程监督

  (一)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中招工作的任何环节均必须遵循“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推优生”、“体育特长生”等招生程序的监督。尤其要对“推优生”的推荐程序和录取工作程序,即“公布名额、民主推荐、严格审核、学生自愿、张榜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收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优秀体育特长生要严格把好资质审查、专项体育测试和文化学习基础测试等关口,并对录取工作中的集体讨论决定、张榜公示7天等程序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按照招生考试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招生监察小组要对区县和学校应该公开的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以及录取考生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各招生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

  (三)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加强对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录取等重要环节以及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等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依法治考、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严格执行《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要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8〕4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招生监察小组要就学校对学生日常锻炼公正评分情况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等情况进行监督。招生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要及时备份和封存,以备核查。

  (四)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录取工作过程必须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程序,体现公平、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推优生”招生、“零志愿”招生、“自主招生”、“名额分配”招生、“择校生”招生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推优生”招生录取的条件要严格审查。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和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数和比例执行。“零志愿”考生必须按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自主招生”学校必须按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考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录取学生。“名额分配”招生学校必须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成绩须达到本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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