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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监〔2008〕2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9号),为落实招生考试“阳光工程”,确保今年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且规范有序进行,现就加强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本地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体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各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贯彻招生政策,严格实施招生程序管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依法处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加强对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监督工作要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监察小组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加强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要环节的监督,以及对“推优生”、“择校生”、“自主招生”、“零志愿”招生、“名额分配”招生、“特长生”招生、“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优秀体育特长生”招生、“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等重点工作的监督,并积极协助招生部门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向社会公布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妥善处理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不得提供虚假宣传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招生中无体检专业限制的,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招收未经市、区(县)中招办有关程序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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