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房地产产权变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年3月31日 川价函〔2008〕59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法人体制调整房地产产权变更相关问题的请示》(中电信川〔2008〕18号)收悉。经商省建设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原省公司及各市(州)县(区)电信分公司由原“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属单位名称变更,原公司全部资产、业务、债权、利益、权益、债务、义务和责任从法律上均由现有各分公司承继。因此省公司及各市(州)县(区)公司房地产产权变更并没有发生交易和对价行为,在办理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各地房地产交易机构不得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等其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