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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列入公共财政的正常支出范围。市、区(县)级划拨的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不足部分,涉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本级公共财政中列支予以弥补,确保资金落到实处,保证农村环卫设施的正常管理养护。

  (二)各郊区(县)市容局、涉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计划,切实将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之中去,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作业标准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作业标准

  1、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验点按照通用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养护。

  2、垃圾中转站应定期养护、适时维修,保持机械性能良好;垃圾清理完毕后,应及时保洁,彻底冲洗地面,做到无散落垃圾或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墙面、门窗无积尘,无蜘蛛网;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完好,无积垢,无吊挂垃圾;内墙上明显位置张贴管理养护制度,并保持整洁完好。

  3、公共厕所地面保持整洁,无积水,粪槽、便槽(斗)和管道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小便槽(斗)清洁,无锈迹、尿垢、垃圾,沟眼、管道保持畅通;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内外墙面、门窗和隔离板等无积尘、污迹、蜘蛛网,无乱涂乱画,保持内墙面光洁、外墙面整洁;周边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保洁工具摆放整齐;外墙上明显位置张贴管理养护制度,并保持整洁完好。

  4、垃圾池(屋)、垃圾箱(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表面干净,无乱贴乱画;构筑物内墙无明显污物,无烧痕;残缺、破损垃圾收集容器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二)落实长效管理

  1、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差别考核、确保洁净”的原则,认真落实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长效措施,确保农村环卫设施设置科学、发挥实效,养护有力、保持完好。

  2、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职责,加强宣传工作,教育广大群众合理使用环卫设施,自觉保护农村环卫设施,及时制止和纠正损坏环卫设施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损坏环卫设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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