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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对乐山市物价局关于地(矿)产拍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对乐山市物价局关于地(矿)产拍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8年3月31日 川价发〔2008〕69号)


乐山市物价局:

  省国土资源厅转来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地(矿)拍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乐市国土资〔2008〕7号)文收悉。鉴于乐山市地(矿)产拍卖交易的具体实际情况,因矿产拍卖交易的比例大,拍卖收费标准中高费率所占比例太小,加之乐山市矿业权主要以非金属矿为主,交易的宗数多价值低,流标率高,运营成本支出大。在川价发〔2006〕229号文件执行一年的情况,出现亏损。经研究,现将乐山市地(矿)产拍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3%;成交金额1000-5000万元的2.5%;5000-10000万元的1.5%;成交金额10000-50000万元的1%;50000-100000万元的0.5%;100000万元以上的0.1%,其他收费标准一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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