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四、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
(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三)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廉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
五、保障资金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以上的比例;
(三)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省级财政补助;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
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应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七、工作机制
(一)明确工作责任和机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省政府对市、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各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住房保障政府主管部门和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编制实施规划和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