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房改〔2008〕35号)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财政局,宿州市房改办,滁州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现将《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建立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扎实推进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全省所有市县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2010年末,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房源短缺的城市,要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十一五”期间,各市、县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