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规函〔2008〕78号)
各市规划局,六安、亳州、宿州、巢湖、宣城、池州市建委: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甲级规划院的资质核定工作安排
2月25日前 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按核定标准完成自查工作。
2月25日至3月1日前 自查符合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建设部规定的申请目录及要求将有关材料,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三份,《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二份,附件及证明材料完整二套(下同),经所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及证明材料原件上报省建设厅(交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窗口,下同)。中央驻皖与省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材料经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
3月1日至3月20日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经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上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二、乙、丙级(包括暂定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 自查阶段
3月25日前 申请乙、丙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按核定标准完成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 上报阶段
3月25日至3月底 各省辖市与省直管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工作,3月31日前统一行文将各规划编制单位有关申报材料和本地区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一份)一并上报省建设厅。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证书、身份证、“三险一金”等)原件经所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规划编制单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审核并签字盖章。中央驻皖与省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材料经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将申请材料原件上报省建设厅。
第三阶段 初审阶段
4月1日至4月底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同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形成审查意见。
5月初 省建设厅将审查通过的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名单及基本信息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复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