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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的要求,现将2007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7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2007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7年度是执行原涉外企业所得税制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上启下,十分重要。通过2007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进一步梳理原涉外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日常征管漏洞;可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2007年度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安排和部署,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认真抓好宣传培训,为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保证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辅导,特别是要针对汇算清缴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错误开展培训和辅导,确保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理解、掌握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规定,确保申报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认真核实税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衔接

  (一)适用政策和程序按新、老税制执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保证2007年度工作的有序开展,企业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初评阶段的工作,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也可按新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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