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担保机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在市、县(市)设立机构的,到所在地市级备案机关备案。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和省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到省级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现已在经营的担保机构备案手续须在本办法公布后三个月内办理。
第九条 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机构备案时,应当填写《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四)担保机构(不含事业单位)章程;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条 担保机构在备案时,可到当地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表,也可从江苏中小企业网(网址:www.jste.gov.cn)下载表格。担保机构应如实填报,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备案机关审核。
受理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发给《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发生与本办法第六条备案相关事项的变更;
(二)分立与合并;
(三)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式二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变更备案表;
(二)备案通知书;
(三)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变更备案的担保机构提交材料齐全的,经备案机关审核后予以变更,重新核发备案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备案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向备案机关报送江苏省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统计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