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市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担保机构备案档案及管理制度,定期将备案有关情况抄送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风险防范措施,促进本地区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各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担保机构备案情况、季度和年度报表及分析报告等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由省中小企业局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有关部门通报全省担保行业发展有关情况。
附件:1、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细则
2、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统计报表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0号)精神,为规范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工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都应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三条 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的专业性机构。
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应占年度担保总额的80%以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入应占年度总收入(总收入是指:营业收入与投资收益之和,不含担保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债券和信托计划的收益)的50%以上。
第四条 备案机关是指省、省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对受理的担保机构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备案。
第五条 备案是指担保机构到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报送材料、填交表格等接受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 担保机构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