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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省各训练单位:

  现将《江苏省优秀运动员 教练员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日

  江苏省优秀运动员 教练员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对我省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关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对象:

  优秀运动员是指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人事关系以前或现在在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教练员是指人事关系以前或现在在省优秀运动队并在江苏省队执教两年以上的教练员。

  第三条 省体育局与省发展体育基金会共同设立“江苏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以下简称“关怀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坚持公正、合理。对在生活、就医、求学、培训等方面有突出困难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资助,重点是分忧解难。

  第四条 “关怀基金”来源:

  (一)基金会面向社会各界募集;
  (二)基金会接受企、事业法人和个人的捐赠;
  (三)体育彩票公益金;
  (四)其它。

  第五条 省体育局委托省发展体育基金会具体负责“关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申请“关怀基金”:

  (一)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被评定为七级以上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且生活有较大困难者;
  (二)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影响生活,长期医疗负担较重,有较大困难者;
  (三)因长期生活困难无法参加相关培训和就业,或无法完成学业者;
  (四)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导致英年早逝,给遗属、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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