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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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