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完善测绘法规和标准。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配套的地方测绘法规、政策。抓紧制订测绘成果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与共享等方面的政府规章。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市场监管和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协调、指导和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订,加强与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有关的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强化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
(十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推进测绘档案管理信息化。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省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十一五”期间完成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权办理工作,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开展城市坐标系统清理,一个城市只能使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十五)加强地图市场监管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加强以地图产品监管为重点的地图市场监管,加大对公开出版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广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审核和监管力度,杜绝出现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地图”。提高联合执法能力,加强对地图产品生产、销售、出口的监管,严肃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的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
(十六)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严格市场准入。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重复测绘、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健全测绘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