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数字浙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按照统一设计、分级负责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建成和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市、县(市、区)建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地区建成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在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的基础上,开展省“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
(五)建设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平台。积极开展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平台建设,2010年完成数据交换中心软件系统开发和支撑保障体系及数据库群建设,基本建成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将全省范围内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需要的信息资源按统一标准进行信息数据集成、整合和有效管理,实现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快速交换和全面共享,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依法、依规为信息需求者提供服务。
(六)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整合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信息资源,构建面向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平台、服务企事业单位地理信息应用的电子地图数据库、面向公众查询服务的公益性地图网站,更好地满足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
(七)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各级测绘部门之间、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长三角地区测绘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制订共建共享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共建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为纽带,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由测绘部门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并根据基础测绘实际需要采购、处理卫星影像数据,制成地图产品向社会提供使用。测绘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八)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完善省基础测绘信息网上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实现网上订购基础测绘成果。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广泛应用的关系,大力开发适用、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不断丰富测绘成果产品种类,积极稳妥地推出公众版地形图,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测绘对农村各项事业建设的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综合地理信息服务系统,无偿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积极开展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量测和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以及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建设各类基于地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与决策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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