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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项目完成,最后一次申请报账(资金量控制在全部项目资金的10%左右),须提供负责相应项目验收的开发、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考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推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搞好对资金的审计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期原则为一年,项目实施结束后,科技推广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因不可抗力影响项目的实施,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限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随项目下达各县的科技推广经费安排的项目由市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进行抽验。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经费安排的项目,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或委托市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科技推广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不予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任务低于80%,或关键指标未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项目经费存在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四)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一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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