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经费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财政投资额度为5万元左右。
第二十条 科技推广项目应在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中,用单独的文字和表格加以说明,列出推广内容、地点、实施单位和资金额度。
第二十一条 科技推广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县农业资源开发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制订具体的推广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科技推广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具体推广实施方案确定后,科技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县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签订技术推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考核办法。同级财政部门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 对具体推广内容和推广合同需跨年度完成的,当年未支出的科技推广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科技推广经费使用实行报账制。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经费,委托科研院所财务部门报账。科研院所的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支出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审核票据、凭证是否合法。同级财政部门不定期核查。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经费,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实行专页记载,专项明细核算。
第二十五条 科技推广项目的承担单位(部门)报账时,须根据服务内容提供相应合法票据及相关原始资料。首次申请报账时,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与县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服务协议)。
(一)生产资料费、检测化验费、小型仪器设备费报账须提供的资料:生产资料、仪器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科研单位提供服务收费的原始合法票据以及支出明细表;提供试验、示范、良种推广的服务内容、相关服务协议以及合法票据等。发放的种子、种苗等生产资料的名称、数量、发放日期,发放人、领取人的签字材料。
(二)培训费报账应提供资料:培训会议通知、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名单(或收取的培训券)、培训支出明细、培训地点出具的合法票据等。
(三)差旅费:凭交通、住宿费发票报账。
(四)劳务费报账应提供资料:劳务提供者的签收单,专家咨询费提供专家签名单(附证明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