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经费,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在市、县两级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中择优选择。主要用于承担单位的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培训农民,推动良种、良法进村入户。
(三)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选择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其通过各种形式向项目区内成员农户开展科技推广服务。
(四)对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农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视示范户联系的农户数、生产资料当时的价格等情况而定,采取单项补贴或分项补贴的办法。
第四章 科技推广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推广项目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最终审定。
第十四条 省级集中的科技推广经费,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十五条 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经费,由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省、市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十六条 省级集中的科技推广经费,每年由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乡镇或项目建设主体)根据省级农业推广部门和科研院所提供主推品种和技术指南,提出项目区的品种、技术推广需求,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筛选汇总,初步确定当年需推广的项目,并邀请相关科研院所及农业推广部门参加项目竞争立项。在组织专家评审后,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研究确定推广项目和承担单位,并报国家农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十七条 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经费,由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区品种、技术推广的需求,采取竞争的办法,确定推广的项目和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汇总到本县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中,随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初审,并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十八条 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经费中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财政投资额度为15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