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于项目区内较大面积推广种植新品种的种子、种苗补助。
(二)培训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低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20%,主要用于培训项目区农民或县、乡级农技人员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制作相关音像制品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及必要的食宿费。
(三)检测化验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5%,主要用于测土配方施肥中土样采集、化验分析、数据处理、印制配方施肥材料等。
(四)小型仪器设备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5%,主要用于购买或租赁推广工作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
(五)差旅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20%,主要用于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六)劳务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20%,主要用于推广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雇佣人工费(含聘请乡镇农技人员参与技术推广的费用)。
第十条 科技推广经费不得用于:
(一)各级农发办事机构的事业费支出;
(二)科技成果转让费、购买专利费;
(三)推广多年生林果、畜牧水产养殖品种和技术的费用;
(四)进行基础性农业科学研究以及非成熟品种、技术的试验费用;
(五)示范田块基础设施、大棚设施等建设费用;
(六)农民接受培训的误工费;
(七)其他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科技推广经费有关开支标准。
(一)有关生产资料按当时市场价格和省有关行业补助标准执行。
(二)培训费支出中,支付专家讲课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件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原则控制在10000元以内。
(四)差旅费中,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交通费、及食宿补助、蹲点补助的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务费中,雇佣人工费根据劳动时间、强度和技术含量,每人每天补助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
第十二条 科技推广经费使用单位是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业科技推广示范户。
(一)省级集中的科技推广经费,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在省及省以上的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中择优选择。主要用于承担单位的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科技推广工作,工作重点是培训县乡农技推广人员、建立示范田块和技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