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安排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
(二)集中投入,突出解决项目区关键技术和品种推广。
(三)注重普及应用,扶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新品种和综合配套技术推广。
(四)发展本地优势农产品主导产业新品种和综合配套种植技术推广。
(五)服务项目区广大农民群众。
(六)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
第二章 科技推广经费扶持的内容
第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扶持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且应投资少、见效快、适用范围广。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扶持的基本内容:
(一)粮、棉、油、蔬菜、经济林果、花卉苗木、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技术;
(二)测土配方等科学施肥技术;
(三)高效栽培技术;
(四)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技术;
(五)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技术;
(六)节水农业技术;
(七)生态农业技术;
(八)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先进生产设备、设施与技术。
第七条 科技推广经费安排项目要遵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集中连片的原则。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一般示范推广面积不低于2000亩,特色蔬菜等其它经济作物不低于200亩。
第八条 优先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推广先进、适用、成熟的综合配套、集成技术。
第三章 科技推广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科技推广经费主要用于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环节中发生的生产资料费、培训费、检测化验费、小型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劳务费等。
(一)生产资料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低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30%,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用于建设示范田块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薄膜的补助;
2.用于科技推广单位在项目区内直接建设的示范方占(租)用耕地的青苗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