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五)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降低幅度比目标值每增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20分。
(六)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基础分为10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0分,完不成不得分。
(七)工业增加值、利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三项指标实行绝对值加分的办法。三项指标按绝对值从大到小,17个县(市)前八名分别加8、7、6、5、4、3、2、1分,7个区前三名分别加3、2、1分。
(八)各县(市)、区“2+1”企业团组综合实力评价考核得分按照《石家庄市工业“5+3”企业“2+1”企业团组综合实力评价暨层级递进办法》(石工50强办〔2006〕32号)执行。
四、指标分管责任部门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工业增加值指标;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实现利税指标;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财政局负责实现利润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市水利局负责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
五、考核奖励
(一)考核工作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及时、准确反映全市工业调控目标进展情况,市统计局负责各项指标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具体负责考核评比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指标以统计局数字为准,每季度通报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年终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所需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列支。
(二)对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并根据考核分组按总得分排列名次,其中:第一组取前六名分别奖8、6、5、4、3、2万元;第二组取前两名分别奖8、6万元;第三组取前两名分别奖5、3万元。
(三)对于24个县(市)、区,在全市工业经济综合排位实现大幅度前移(3位及以上)且新进入全市前八名的,另奖3万元。
(四)对承担和协调管理调控目标,工作业绩突出的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五)考核评比结果及所需奖金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