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2009年、2010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任务分别是550万吨、570万吨、600万吨,将其分解到各县(市)、区及重点用煤单位(分解目标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用煤单位负责,根据各自推广使用任务制定切实可行方案,2008年5月15日前分别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每月5日前将优质低硫煤炭使用月报表分别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落实优质低硫煤炭煤源有困难的企业,要及时提出,市工促局帮助协调解决。

  (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08年5月15日前分别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每月5日前将优质低硫煤炭使用月报表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报表样式见附件2)。密切监控,认真解决优质低硫煤炭的供应、经销、使用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三)市工促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组织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工作。

  1积极与山西、陕西、内蒙古、神华集团等煤炭供应企业沟通,争取优质低硫煤炭的年供运计划不低于500万吨。协调煤炭经营企业与推广任务范围内的煤炭市场签订低硫煤炭供销合同。

  2加大清理整顿煤炭市场力度,坚决取缔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对经销超标煤炭的持证销售单位,按照《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的,依法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依据《煤炭法》进行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动态和信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