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通过市政府政务办公系统公文管理子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交换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五条 电子公文格式应符合国家《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市政府政务办公系统平台”上进行。

  第七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提供的密码设备,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九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各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

  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涉密公文暂不在市政府政务办公系统平台上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交换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公章密钥库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