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我市作为市级公文网上传输试点,将于2008年5月1日前实现全市政府系统正式公文网上传输。为做好我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市政府及办公厅下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正式文件(涉密件除外),全部进行网络化传输;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正式文件须通过全市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进行网上传输。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传输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市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为做好电子公文交换的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将本单位的公章印模(制作电子印章)于4月25日前报市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311-86688495)。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有关设备准备,配备彩色激光打印机;电子印章及密码设备费用实行分级负担,市本级费用由市政府负责,县级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全市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在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平台上运行。各部门以市政府办公厅中心服务器为电子公文交换平台。
四、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石家庄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好电子印章,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安全有效。
附件:《石家庄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石家庄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使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交换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交换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