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府办〔2008〕19号)
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必要性
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是建设法制政府、廉洁政府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能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自觉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及宏观调控贯彻落实方面的作用,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行年审制
(一)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实行预算管理的市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二)审计时间。从2008年起,各部门或单位要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对上述审计对象上一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同时将审计报告送市审计局备案。
(三)审计组织形式。
市属各部门或单位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原则上由各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审计,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市审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不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将作为重点抽审对象。
(四)审计重点内容。
1、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