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牵头,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根据国家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有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新的排放标准和省政府要求,6月底前出台达标改造工作方案。到2009年底,全市各污水处理厂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市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底前全部改制为企业化运营。
辛集市、新乐市、正定县政府负责,确保城区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2008年底前开工建设。
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要求完成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无故不运行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2.加大排污企业监管力度
(1)各级环保部门负责,逐家排查辖区内工业企业,完善排污企业动态管理档案,对故意虚报、瞒报或漏报、监管不到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主要河流水质达标实施方案,对产品没有市场、污染严重、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5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对产品有市场、有一定发展前景、但污染严重的企业,5月底前全部责令停产治理,达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产品有市场、有较好发展前景、污染较轻、但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10月底前全部完成治理工作,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市环保局负责,强化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年内完成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水污染企业减排治理工程(见附件2)。凡到时限完不成减排任务的,一律停产。
(3)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新建项目排水必须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分别接入相应市政管网,在与市政排水管线接通管的前端,必须设置检查井,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手续。
市城管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对主要排水工业企业厂区外未设置检查井的,列入本级年度市政改造计划,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年内完成改造工作,同时完善检查井位置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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