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厉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对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内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污染破坏环境、水源地、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别由环保、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行为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规范矿业权管理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矿业权出让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规范自身管理行为,提高自身监管能力,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出让矿业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整合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抵制整合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积极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积极支持,优先扶持;对我市确定的资源整合重点矿区,各县(市)、区抓紧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尽快编制上报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今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我市的资源整合任务。
三、实施步骤
我市“回头看”行动自2008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清查处理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我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全面清理和查处本辖区各个矿山、矿点及各个区域内的违法矿业活动,对于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和重点区域作为“回头看”行动的重中之重。对检查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全部立案调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从重从快坚决予以查处。
各县(市)、区要将清理排查及案件查处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完善监管档案(见附件1、附件2),务于4月20日前将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表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4月25日前上报“回头看”工作总结,并做好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市政府组织国土、发改、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成立督导组深入各县(市)、区进行现场协调指导、跟踪检查、督导进度,并在国家、省检查验收之前,对各地“回头看”行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预先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