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成府发〔2008〕2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08〕8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为了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和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认真搞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服务业和能源消耗情况,对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全市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加快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确保普查工作的全面完成。
二、明确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普查对象。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