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相关权利主体提交委托公开出让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宗地图、1:10000位置示意图、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市环保局出具的环保意见及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投资强度,向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申请进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二)确定底价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相关权利主体提交的土地评估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及地块状况等因素,提出拟出让底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确定。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低价标准为第五等级,25.6万元/亩。
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流转(出让)的,流转(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同一区域国有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最低标准,且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
(三)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每月的10日、20日、30日(节假日顺延)分三个批次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成交后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四)出让价款处理与土地交付
1.地价款支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成交后的地价款必须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的,成交后的地价款由竞得人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
2.收益处理: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款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及分解处理。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所得款项,按照《中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应交纳给市政府的流转收益,由土地所有权人在签订流转合同后60日内缴纳。
3.土地交付:公开出让成交后,相关权利主体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向竞得人交付土地。相关权利主体和竞得人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和界桩。
(五)落实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与办理土地登记
公开出让成交,竞得人在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地价款的同时,凭《出让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发改、经贸、外经贸、环保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立项、行业准入标准、环境评价等建设指标;出让地价款支付完毕后,凭《公开交易证明书》、出让合同、用地批文等相关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