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中府〔2008〕1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及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的具体操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也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合理高效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中府〔2007〕124号)规定,由市土地招标拍卖领导组负责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规定的职权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二、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范围
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出让工作适用本意见。包括:存量工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国有工业用地(已完善农转用与征收手续);市政府储备的国有工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收回重新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根据国土资发〔2007〕78号文规定,允许继续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但未能在2007年6月30前完善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应按照本意见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