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8分) | 1、行政审批决定与否应书面说明理由 | 违反一次扣3分 | |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违反一次扣5分 | |
流程规范(15分) |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违反一次扣2分 | |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违反一次扣2分 | |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违反一次扣2分 | |
6、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违反一次扣2分 | |
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违反一次扣2分 | |
8、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的 | 违反一次扣1分 | |
期限合法(15分) 期限合法(15分) |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 违反一次扣2分 | |
10、依照法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 违反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5分(被发出纠错指示信号的,按测评方法之四执行) | |
1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违反一次扣2分 | |
12、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违反一次扣2分 | |
13、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违反一次扣2分 | |
监督检查(12分) 法律责任(12分) 法律责任(12分) | 14、实施监督检查不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15、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职权撤消以下行政审批: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 |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 | |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 | |
16、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 违反一次扣5分 | |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 |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
17、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 违反一次扣5分 | |
18、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 违反一次扣5分 | |
19、必须实时、准确、齐全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 违反一次扣2分 | |
20、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情况 | 不良情况一次扣2分 | |
21、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 每次扣10分 | |
2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 每次扣10分 | |
2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2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2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26、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27、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2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2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3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3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32、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出现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33、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引起行政诉讼并发生诉讼结果败诉,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廉洁行政(14分) | 34、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35、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3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依据、项目和标准收费而被责令退还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3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38、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满意调查(12分) | 39、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 每次扣5分,行政处分的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40、满意度调查表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 不满意每次扣0.1分,很差每次扣0.2分 | |
服务工作(12分) | 41、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热情有礼,按时上岗、标识明确,秩序良好 | 违反一次扣2分 | |
42、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 违反一次扣2分 | |
43、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 违反一次扣2分 | |
44、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 违反一次扣2分 | |
45、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网上咨询与投诉 | 违反一次扣1分 | |
46、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达10分钟以上的 | 每次扣2分 | |
47、公示的咨询与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无人接听的 | 每次扣2分 | |
48、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 每次扣2分 | |